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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2365号颁布时间:2005-12-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现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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