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08号颁布时间:2005-11-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并视同票证由征管部门负责保管。
  二、《证明》的发放、管理由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证明》的具体管理要求。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