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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09号颁布时间:2005-11-1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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