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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825号颁布时间:2005-09-19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需报送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许可或行业审批等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分别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助办理。
  三、对纳税人的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申报。
  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符合免税政策规定,已经交纳税款的,予以退税。
  六、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区县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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