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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6号颁布时间:2006-01-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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