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转制后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中央在京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向市财政、国税和市地税局提供;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向市财政、国税和市地税局提供。
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转制后的企业持财政部门出具的拨付经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手续,并填写有关变更表格。
三、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申报。
四、对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而在2004年已征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