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主动与工商、地税部门联系,结合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和地税机关的契税征管信息,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化情况和实现预售、销售的情况,从源头入手,抓住税源管理的关键环节。
二、请各局将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情况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上半年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2),并于2005年10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有关情况统计表
区(县)局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
房地产开发
企业名称 |
预售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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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额 |
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
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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