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7日 京国税函[2005]46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5]731号,以下简称73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9月1日起,各局应在发售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应先在报税联加盖9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后,交统一
发票开票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代码戳记的样式、内容、规格及加盖位置,应
严格按照731号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
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67号)第九条规定
同时废止。
二、截至2005年8月31日,对开票企业尚未使用的手工版统一发票,区别
不同情况办理:
1、对已加盖11位代码戳记的,各局应收回缴销;对整本未使用的,可退还相
应的工本费。
各局在退还上述工本费时,应开具《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发票退费专用)》,并
在“原完税凭证情况-凭证名称”栏内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原完税凭
证情况-凭证字号”栏内填写需退还工本费的统一发票起止号码;在“退税情况-退
税原因”栏内填写“原代码戳记作废”。具体退款审批和支付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尚未加盖代码戳记的,各局应及时收回并加盖9位代码戳记后,交还开票
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督促机打版开票企业,设置 9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程序,对设置该程序确有困难的,由各局刻制代码戳记交企业在开具统一发票后加盖。
四、统一发票报税联为车辆购置使用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效价
格证明,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应将统一发票报税联随同注册登记联、发票联一并
交车辆购置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自2005年9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每月1、11、21日
将上一旬接收的未加盖代码戳记的统一发票进行统计,并填报《未加盖戳记统一发票
统计表》通过邮件上报市局(地址: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六、市局将不定期就各局对统一发票未加盖代码戳记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