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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27号颁布时间:2005-08-11

     2005年8月11日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居民(国民)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 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 面形式向主管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 上报市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结果,市局将以书面形式转发相 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   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的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号自行编写。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中,办文流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部分,要求经 办人签字,科(所)长、主管局长审核后,在受理机关盖章处加盖局章。   总局反馈结果日期按市局以书面形式转发的日期填写。同时要求将结果送达申请 人日期上报市局。   五、《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上报 市局,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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