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24号颁布时间:2005-08-11

     2005年8月11日 京国税发[2005]22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