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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有关报表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01号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京国税函[2005]40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市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自2004年11月份起已开展了八个月, 各局在有关报表的汇总报送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我市前期报表上报的实际情 况,市局决定对报表上报的有关要求进行部分调整,对有关报表进行了细化和归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按照京国税函[2005]38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 款第3项的要求,建立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台帐,登记发票的审核检查情 况。   二、自2005年7月10日的报表(含)起,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2004年4至9月份稽核结果的审核检查情 况不再单独报送报表,而是要将这部分发票的审核检查情况合并到每月10日的报表 中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但在审核检查工作台帐中要分别登记,便于日后 单独统计工作的需要。   三、市局将《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合 并为《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核查统计表)。   自2005年7月10日的报表(含)起,各局每月10日应报送的报表包括:   1、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2、废旧物资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3、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4、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6、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向异地发函未回函统计表。   四、各局在填报《核查统计表》时,应保证《核查统计表》表内数据逻辑关系的 正确性和《核查统计表》与其他报表间的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一)《核查统计表》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   1、第1栏=第2、3、4、5、6栏数据之和;   2、第7、8、9栏数据之和=第10、11、12、13、14、15、16 栏数据之和;   3、第17、18、19、20栏数据之和=第1栏-第7、8、9栏数据之和;   4、第14栏=第22栏;   5、第15栏=第24栏;   6、第17、18、19、20栏“本期”数据与 “累计”数据相等;   7、第21栏=第10、11、12、13、16栏数据之和。   (二)《核查统计表》与其他报表间的主要数据逻辑关系   1、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抵扣凭证的《核查统计表》第2栏数据应与分局上 报市局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应核查发票数量统计表》“调整后最终确定的应核查 数”一致;   2、《核查统计表》第19栏“合计”栏数据=《未回函统计表》中对应票种 “北京市小计”栏数据;   3、《核查统计表》第20栏“合计”栏数据=《未回函统计表》中对应票种 “外省市小计”栏数据。   四、由于原《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与《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中 发票的异常类型排列不一致等原因,有的分局以前月份的报表数据填报出现过误差。 此次将两表归并和细化后,请各局做好报表的衔接工作,遇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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