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 京地税企[2005]2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
[2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利用现
有的税收政策支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
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
二、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点规定,各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
捐赠,按税收政策规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