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日 京地税发[2005]2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要求报送了《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
准的报告》(京建住[2005]523号)。对于上述文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
究,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也在制定转发过程中,为保证各项政策于6月1日起实
施,现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述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应一律按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2005年6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契税普通住宅标准按照京建住
[2005]523号执行。
三、其它相关税收问题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