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京国税发[2005]10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
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
[1996]196号)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
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