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73号颁布时间:2005-02-01
2005年2月1日 京地税征[2005]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的征收工
作,根据平稳交接、维持征收方式不变及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采取委托北京银行、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征方式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具体操作方式
由市局与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
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各局根据《框架
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与各区县牵头行(区县联社)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各局可参考《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范本)执行。
二、关于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问题
(一)对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比例,各局统一按照实际代征税费的5%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各局将其中一份
报市局财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