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京地税征[2004]6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局、
分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工作。鉴于目前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因此,国税函
[2004]1290号文件中的第二款内容暂不涉及地税机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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