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4日 京国税发[200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做好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稽核系统中采集代开票税务机关档案
信息的工作,对每一台开票机应视同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录入档案信息,录入档案
信息不得空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市局下发的“代开税务机关编码”填列;
(二)“纳税人名称”填列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三)“联系电话”填列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
(四)“申请时间”填列“2004年12月1日”;
(五)“批准日期”填列“2004年12月1日”;
(六)“有效期限”填列“2010年1月1日”;
(七)系统中为选项的,按照下列要求选择:
1、网络中的项目
“临时一般纳税人标志”选择“NO”;“注销一般纳税人标志”选择“NO”;
“批准纳入防伪税控标志”选择“YES”;“经济类型”选择“其他内资企业”;
“行业代码”选择“其他行业”。
2、稽核系统的项目
“经济性质”选择“其他”;“管理类型”选择“A”;“是否为暂定一般纳税
人”选择“否”;“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选择“是”;“设置帐簿种类”
选择“1”;“征收机关名称”按实际情况选择;“核算方式”选择“1”;“经济
类型”选择“1”;“行业名称”选择“其他行业”;“经营方式”选择“1”;
“注册类型”选择“其他企业”。
(八)其他可手工填列的项目均填列“1”。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认证相符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照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
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三、市局将统一印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
单》)。在市局统一印制的《申报单》下发前,暂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使用《申报
单》。
四、各区县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