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2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京地税地[2004]642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应自接到批准用地文件后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对于税务机关接到批准用地文件,但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 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告知其 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后30日内,按 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持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五、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限缴 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 税款入库手续。     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各局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 局。   八、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