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 京国税发[2004]356号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延庆、
昌平、门头沟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多征收的营
业税税款应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
所得税的通知》(财税[94]074号)规定处理,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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