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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563号颁布时间:2004-12-01

     2004年12月1日 京地税地[2004]56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亦庄开发区建设局; 各区县、亦庄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契税征管 工作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契税征收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2004年12月31日停止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委托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应积极组织抓好直接征收契税的相关工作,落实征收 机构、地点,配备征收人员。各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 前的相关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止代征的相关工作。   不因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划转和契税征收方式的转变,而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 额入库,2004年12月31日前代征单位应继续按与税务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协 议执行,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结清各种票、表、证,做好年度决算报表工作。   (二)开展联合办公,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无偿提供税务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 续的场所设置税务机关的征收窗口,满足税务机关办公需要,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 便捷的服务。   (三)做好协查把关工作,确保“先税后证”。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 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的规定,税务机关与各级房土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转程序及 相应的协查把关制度,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四)做好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信息交换工作。   为保证契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房 地产交易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便于税务机关 开展征收工作。   四、涉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业务和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所 需要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五、各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契税征收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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