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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再[2004]568号颁布时间:2004-12-01

     2004年12月1日 京地税再[2004]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 要加强与工商、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对借用、买卖、冒名顶替,并注销原工商登记和 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者,要严格监督、 检查,对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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