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日 京国税函[2004]5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协助转发北京市主辅助分离改制分流相关文件的函》(京国
资函[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转发北京市主辅分离改制分
流相关文件的函
2004年7月8日 京国资函[2004]30号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当前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顺利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请贵局将原国家经贸委
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市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发[2003]16号)和市国资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资发[2004]3号)转发所
属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
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 target="_blank" class="f">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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