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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47号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京国税函[2004]5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 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1999年10月1日 起销售软件产品(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下同)向购买方收取培训、 维护等价外费用,已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但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准予办 理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在2004年11月30日之 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各局应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按以下要求对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一)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6月23日取得的软件 产品培训、维护等价外费用,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6月24日以后取得的软件产品培训、维护等价 外费用,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   各局应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增值税退税情况(包括:办理退税的纳税 人户数、应退税金额、已退税金额、发现的问题等)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 187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 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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