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4日 京地税营[2004]3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请结合现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有关
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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