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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360颁布时间:2004-07-14

     2004年7月14日 京地税营[2004]3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请结合现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有关 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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