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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贰元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250号颁布时间:2004-05-19

     2004年5月19日 京地税票[2004]2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 知》(京发改[2004]495号)的规定和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 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增设贰元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 简称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 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贰元伍角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贰 元伍角版《专用发票》。   二、凡涉及领购使用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原办理发票 核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设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 同时对其他由于调整计费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面值发票的也要重新进行发票核定,并 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2]492号)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附件二: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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