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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颁布时间:1994-08-23

     1994年8月23日 京税二[1994]52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 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 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 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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