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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中[1994]264号颁布时间:1994-04-26

     1994年4月26日 京税中[1994]264号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区分局[区税务局]、昌平县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 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 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2.企业交纳所得税率均为33%。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上交33%所得税后,超 过18%部分由财政返还。   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联营企业所 得税统一规定执行。非联营企业中的联营业务收入应单独核算。   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 公司所属企业办理集中缴纳所得税时,必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章,无当地 税务部门认定的,一律不予承认。在北京的企业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盖章,予以 认定。   5.中央在京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6.请与有关单位建立纳税关系,并督促其所得税及时入库。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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