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6日 京税中[1994]264号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区分局[区税务局]、昌平县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
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
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2.企业交纳所得税率均为33%。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上交33%所得税后,超
过18%部分由财政返还。
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联营企业所
得税统一规定执行。非联营企业中的联营业务收入应单独核算。
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
公司所属企业办理集中缴纳所得税时,必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章,无当地
税务部门认定的,一律不予承认。在北京的企业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盖章,予以
认定。
5.中央在京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6.请与有关单位建立纳税关系,并督促其所得税及时入库。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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