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9日 京税二[1994]317号
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市劳改局所属的农场、监狱、劳教所、收容所等创办的劳改劳教性质的企
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劳改局系统创办的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的,按规
定办理相应的减免税。
三、各分局要对辖区内的劳改劳教系统所属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审核,凡是外系
统与劳改劳教系统合办的联营企业,外单位挂靠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非劳改劳教性
质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
附件:非劳改劳教性质企业名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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