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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进[1994]75号颁布时间:1994-01-28

     1994年1月28日 京税进[1994]7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2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 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分局批准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应汇总填报“一九九三年 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于1994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外贸企业出口“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 并同时核减库存金额。   三、分局在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时,应将出口库存货物的退税金额单列 注明。   四、为统一口径,各分局可根据表样和需用量自行印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 物申报表”发企业填报。 附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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