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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4号颁布时间:1994-04-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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