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2日 京税一[1994]6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
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大部分电厂和供电局均为不独立
核算的企业,与华北电力集团统一核算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不独立核算的发电厂、供电局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规定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在发电厂和
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税额、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
项税额统计表》报送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作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
额的依据。同时抄送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华北电力集团
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
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
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增值税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即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电厂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同一
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进项税额,可按实际耗用的比例分配。具体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实际成本/当月全部
实际成本
(注:国税明电[1993]075号文件,因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
94]064号文件正式下发,故略,详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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