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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95号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京国税[1998]0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3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 彻实施,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 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做了补充规定,提出了实施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补充规定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各区、县国家税务同,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1月份编报下一年度《税收票证用量 计划表》,市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安排发送。交接手续按《办法》规定执行,《 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中没有列入的票证,请到市局领取。   (二)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 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 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季上缴市局处理,上 缴数在《票证用存季报表》“停用上缴”栏反映,其它情报按《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三)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税收票证发生损失除按《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外,还应在七日内将简要情况电话 报告市局,在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票证损失的核销由区、 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四)税收票证销毁   税收票证销毁按《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其中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 办法》规定必须逐级上缴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的票证除外)需要销毁时,必须按 《办法》规定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局审批备案后,按市局要求实施销毁。   (五)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   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按《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款执行,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由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局审批后,由分局刻制,启用前应先送市局备案, 并建立票证专用章戳使用登记簿,加强对票证专用戳使用管理。   (六)票证管理的考核办法,仍按市局《“优质快报”竞赛考核办法》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修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了票证管理机构和票证管理人员及各级机构管理职责条 款,还增设了票证销毁条款和票证检查条款,对税收票证种类、使用范围和票证设计、 印制、领发、保管、填用、报缴销、作废、停用、查库、损失处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 罚等管理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票证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要 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搞好各级票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业务 培训,要求明确职责,熟练掌握票证管理和使用业务。   (三)要严格执行《办法》,按《办法》和市局的补充规定,逐一规范票证管理 各环节的工作。   (四)各单位要在上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工作,认真分析清查结果,找 出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五)在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和交流 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六)各单位在今年上半年的票证清查中,要对新《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年终票证管理情况报告,要将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将在适 当时机,按《办法》第十八条,税收票证检查的有关规定,对各分局贯彻实施新《办 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征收与安全, 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作为一个契机,按着总局和市局的要求, 把票证管理工作认真抓紧、抓细、抓扎实,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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