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1日 京国税[1998]244号
东城、西城、宣武、朝阳、海淀区国税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东城、
宣武、朝阳、海淀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原直属征收局企业划
转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后税款入库及计会统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
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地预算管理规定,此次划转我市的24户集中缴库单位(名单附后)
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均为中央
预算收入,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鉴于1999年1月1日起划转的24户集中缴库单位的税款改在当地支库
入库,为确保税款的正确划解,征收机关要特别做好对企业税票填写的辅导工作。
三、此次划转我市的24户售缴库单位,虽然户数不多,但缴款数额较大。因此,
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其税款缴库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与支库的收入对帐工作。
四、为保证税款及时划转入库,对1998年已发放但这些单位尚未用完的税票,
征收机关在发放1999年新票时,应做好对原有税票的收回工作。
五、24户集中缴库单位征收业务划转后,有关税收旬月报和会统报表,1998
年内由市国税局计会处负责编报。1999年1月企业就地缴库后,纳入管辖区内国
税局编报的相关报表中。
六、市工商银行东城、西城、宣武、朝阳、海淀文行要加强对代理支库工作的管
理,要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加强对兼职国库人员的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确保中央在京24户集中缴库单位所缴纳的税款及准确入库,及时准确划转市分库。
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解占压税款,不得将中央级税款缴入地方库,不得将中央固定收入
科目错用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科目。
七、为保证中央在京24户集中缴库单位所缴纳的税款不发生混库问题,东城等
五个支库应根据本通知所附的“五支库增加科目表”中所列的科目级次和科目名称,
请工行计算中心分别为有关支库增加相应收入科目。
附件1:划转24户集中缴库单位名单(略)
附件2:五支库增加科目表
所在支库 级次 预算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东城 中央 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100
中央 教育费附加收入 700300
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200
西城 中央 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100
中央 教育费附加收入 700300
中央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 044401
中央 中国建设银行所得税 044404
中央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 044405
中央 中国银行所得税 044403
中央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得税 044602
中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 044407
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2000
宣武 中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 044601
中央 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100
中央 教育费附加收入 70030
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2000
海淀 中央 铁道营业税 030100
中央 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100
中央 教育费附加收入 700300
中央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 044402
中央 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得税 004603
中央 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 044406
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200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原直属征收局业务划转到
北京市国家税务后税款入库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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