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 京国税外[1998]3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
[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
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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