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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外[1998]013号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京国税外[1998]0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8局委《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 合年检工作的通知》(京经贸促字[1997]025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 市1998年联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是继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 年检工作顺利结束后的第二次,各局应在1997年联合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 验,继续在改善北京市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 企业的税源管理等方面狠下功夫。各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积极配合 各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选派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1-2名干部参 加各级联合年检办公室。各局将参加联合年检办公室人员名单、办公地址、电话,于 2月10日前报市局涉外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 联合年检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于联合年检范畴。因此,各局 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及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检验。   四、各局要严格按文件要求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时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少报或额外 要求企业多报。   五、在联合年检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征管法》有关规定过期未办理税务登记 及变更税务登记和清算、歇业、停业等手续的,各局应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当即 发出期限3日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办理税 务登记等税务事宜的有关资料后应于2日内处理完毕。待上述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后方 可持规定资料重新办理年检。对逾期不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并由各局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不予通过 年检。若企业在接受处罚后,办妥相关税务事宜,各局须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年检。   六、各局应结合联合年检工作,认真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源状况。税务登记证 件的年检工作与联合年检同步进行,具体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已办理登记未 进行年检的企业要进行调查清理,查明原因,并在工作总结中加以说明。   七、在年检工作中,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服务,着装上岗,树立良好的国 税形象。   八、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局应及时向市局涉外处反映,由市局统一 协调处理。   九、在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对年检资料、税源登记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 研究,并将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1 998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   十、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对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要进行归类整理,并将其计算 机内的登记资料存入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库。对于参加年检的企业要通过计算机 进行对其参加年检情况的记录,涉及税务登记变更事项的,要做出相应处理。上述工 作结束后,各局应于6月30日前,将计算机内的有关登记资料以软盘的形式上报市 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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