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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52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京国税[1998]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贯彻工 作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预提所得税工作特点,现将我市预 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1.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市取得的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 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2.对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的预 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3.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按涉外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4.对中央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影视发行放映公司、租 赁公司、电台、电视台、各种媒体等)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5.对市属、区县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 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各区县国税局负 责。   6.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税款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缴入市库。   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局将研究下发有关预提所得税管理规程, 在此之前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一定措施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三、请各局将加强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并 于1998年年底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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