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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75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京国税[1998]075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 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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