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8]595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京国税三[1998]5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京国税[1996]14
7号文件附件4,以下简称《核定书》)的法律程序,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核定书》中有关内容修改补充,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主要针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力进行了修
改补充(见附件),修改后的《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
行编号,并结合季度和半年调整定额工作,于1999年6月30日前统一完成新《
核定书》的换发工作。
二、《核定书》是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内应纳税额的法律
文书。其使用范围按京国税[1996]14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按月采
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业户。为严格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各局
明年要结合换发新的《核定书》,对定期定额征收户使用《核定书》情况进行检查。
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核定书》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包括税务机关自行管理以及
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确定为按月缴税的各类征收户),要完善于续,逐一核发《核定
书》,切实加强管理。
三、通过换发《核定书》工作,各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
收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征管,认真履行定
期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征收征管,定期定额户定额评定工作,依法
办事、依率计征,使定额征收工作做到执法有据,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本次换发新的《核定书》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
市局。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个体户代码: 核定书编号:
纳税人名称
基 纳税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负责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经核定你户月应纳
本 姓名 税收入额为______元;月应纳税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经营行业 增值税额为_______元;消费税额为________元;城建税额
情 主营 为________元;教育费附加为________元,个人所得税额为
经营范围 _________元),应纳其它地方各税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缴纳。
况 兼营 你户按照核定书所核定应纳税额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
从业人数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实际应纳税收入额超过或
少于核定数额30%时,应在下一个纳税期如实向主管税务
生 本核定书于 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决定补税或调整定额。
效 年 月 日 你户对本核定书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必须先依照
日 起生效 核定书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税务
期 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
请复议。
业户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
注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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