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1日 京国税发[2001]1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
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除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外,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应对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铁路货车修理
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为本
系统修理货车已按17%增值税税率(或6%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
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本系统修
理货车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其对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停止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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