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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8]469号 颁布时间:1998-09-18

     1998年9月18日 京国税外[1998]4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接文后,各局应对外商 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后发生但未进行处理的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 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并征收相应的税款。文件执行 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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