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5日 京国税外[1998]6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
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
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
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
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
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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