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5日 京国税函[2001]3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对于外商投资企
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
企业在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时,应附送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有关合同、
协议。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立项审批、年度审核及技术开发费核销时要注意严格审
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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