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432号颁布时间:1998-08-26

     1998年8月26日 京国税二[1998]432号 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石景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 《通知》规定及时通知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8]44号文批 复的欠缴“两金”减免及补缴企业名单附后),并于9月15日前,将补缴“两金” 的分户入库情况及清理结果报市局二处。对于减免的“两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 转作国家资本金。以上,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欠缴“两金”减免名单及补缴数额(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 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