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日 京国税发[2004]1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
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以下简
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本《意见》规定,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校园内实
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
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
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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