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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37号颁布时间:1998-03-09

     1998年3月9日 京国税[1998]03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各区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照 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主管 领导要研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出口企业 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 清算工作做如下补充和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清算的范围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 司、有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货 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 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及在这期间内发生的退(免)税业务。企业 必须于1998年3月31日清算期内按规定清算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按时报送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所填表格依市局转发总局《通知》 后所附的表格进行填制,但填表说明参照总局文件所附内容。对于在企业清算期内出 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 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备案时,必须 至少持有一张以上相应的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并留存其复印件;若三者 均不能提供的,则要提供出口合同及购货发票的复印件,否则退税机关不予受理其单 证不齐备案事宜。出口企业不齐的单证均应在退税机关清算期结束之前补齐,即19 98年5月31日前,逾期其未退税款一律不再办理退税。   三、1997年出口退税清算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所述内容进行认 真研究和落实,清算发生的多退少退税款,要及时办理补库和补退。   四、对于1996年4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出口涉及函调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应 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 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 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请各区县局将以前年度涉及有关发函问题的退 税情况进行统计后同清算报告一起报市局。格式见附表10。   五、按照总局《通知》精神,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做出清 算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各区、县局要向出口企业发出“1997年度出口退税 情况通知书”(式样附后)一式二份,一份交出口企业,一份留存(通知书由市局统 一印制)。   六、关于清算表格的填制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以及实行收购制的生产型集团公司等企业填制附表1、 附表2、附表4。   2、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制附表6。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填制附表8。   4、各区县局应在1998年6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1、附表2、附表5 和附表8及附表10报市局(涉外科和退税科分别报涉外处和退税处)。 附件: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10)(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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