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8日 京国税[1998]196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
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
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第二条对卷烟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是指卷烟的调整,“烟丝”仍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卷烟厂生产卷烟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应按总局国税函[1998]52
4号补充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确定,确定后在1998年内不再变动,请将卷烟厂的
调整情况及测算结果于10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凡纳税人销售卷烟因价格浮动而发生计税价格或
征税类别变化的,一律上报市国税局审核。
四、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
知》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