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7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8]044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京国税[1998]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市局1997年下发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
997]060号),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工作(以下简称“年审”)于1998年4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为了进一
步做好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
一,对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保证增值税收入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应高度重
视本次年审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加强宣传、辅导及组织工作。各
局税政、征管、稽查、法制、计算机室等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1997年市局下发
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
理的规定,认真开展本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二、凡199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的一
般纳税人的年审。
三、对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二)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的;
(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连续6个月零税负或无收入申报,
且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三种情况原则上不包括97年内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经营未满一年的企
业。
四、对本次年审过程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结票结税时,其库
存货物不再补税,其期初挂帐的已征税款和当期留抵税额一律转入企业有关成本、费
用科目。
五、对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
特别是商业流通企业,应加强纳税检查,要充分注意其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使用情
况的检查,对连续6个月以上无销售收入申报的,应在发票供应数量上进一步加以限
制。
六、对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流通企业,各局可根据市局《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年审办法》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管理措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处理办法中,不包括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
般纳税人。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于7月20日之前将年
审工作情况、年审结果及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表样附后,略),一并上报市局。
在填报上述表格时,应注意与日常上报市局报表中的数字衔接吻合,各表中的逻
辑关系应准确无误。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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