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0日 京国税一[1998]2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
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
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68号、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对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税款,是指
1998年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
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
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 科研单位和
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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