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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

京国税[1998]127号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京国税[1998]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指示精神,以及目前正在开展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增值税 政策调整和对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对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由5%调减为3.5%。何时 恢复原抵扣比例另行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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