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4日 京国税[1996]1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
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1996]143号)转发
给你们,望各局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征收中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征收,
严格入库级次,不得自行其是,擅自更改。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维
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各项收入的正确入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
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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